首页 专题专栏 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知识库 知识库 索引号 11140000012184142Y/2018-00222 主题分类 机构职能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标题 机构职能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18-09-07 废止日期 我省失业保险费率有何调整? 发布时间:2019-05-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字号:[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下载 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单位缴纳0.7%,个人缴纳0.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