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解读
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解读
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专门实施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以下称“10%加计抵减政策”)。为进一步支持生活服务业发展,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将生活性服务业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比例由10%进一步提高至15%(以下称“15%加计抵减政策”)。为落实相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联合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公告),明确了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有关事项。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15%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
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具体范围,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确定。具体标准为,纳税人在一定时间内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即可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这里需要关注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关于生活服务的定义。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第二,关于计算销售额比重的时间区间。以政策执行起始时间2019年10月1日为界,分为两大类情形:一是2019年9月30日及以前设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来确定;2019年10月1日及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来确定。
与10%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口径一致,如果纳税人在上述计算区间内销售额均为0,暂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第三,关于销售额。与10%加计抵减政策的执行口径一致。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第四,关于实行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如何适用政策。与10%加计抵减政策的执行口径一致,经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二、关于15%加计抵减额的计算
除加计抵减由10%提高至15%以外,加计抵减额的计算方法与10%加计抵减政策一致。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
第一,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按15%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如果按照10%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即使该纳税人现已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仍只需要按照10%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第二,如果纳税人既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条件,也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可以按更优惠的15%加计抵减比例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不能叠加适用两项政策。
三、关于15%加计抵减政策的执行期限
该政策的执行期间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政策在2021年12月31日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四、关于纳税人提交声明
为便于纳税人操作,我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以下称33号公告)明确:符合87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由于10%加计抵减政策和15%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主体不完全相同,因此,已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果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需要在首次适用政策时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不能沿用原《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第二,2019年已经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仍然符合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需在当年首次适用政策时,再次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如果不再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但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条件,可在当年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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