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类

4.3 增值税预缴申报

发布时间:2018-04-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预缴税款:
1.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2.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3.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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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份 )   下载表单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还应出示: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1份 )此处报送资料仅需出示。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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