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
关于“有奖发票”第3期 二次开奖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1-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

为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市场消费活力,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服务业加快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2〕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有奖发票活动方案(试行)》(晋税办发〔2022〕74号)有关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从2023年4月1日起在综改示范区范围内开展“有奖发票”活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活动有关事项的通告》的规定,现将有关二次开奖(定期开奖)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奖时间

定于2024年1月30日上午10:00举行综改示范区有奖发票第3期二次开奖活动。

二、开奖范围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包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可参与二次开奖:         

(一)购买方为自然人消费者的; 

(二)已参与一次开奖并选择参与二次开奖的; 

(三)已通过“云闪付”APP有奖发票模块采集普通发票持有者个人身份信息的;   

(四)二次开奖时经校验为非作废发票的;  

(五)二次开奖时未红冲的发票; 

(六)二次开奖时经校验不属于非正常纳税人开具的发票。  

此次二次开奖范围(第3期)为2023年10月1日(含)至2023年12月31日(含)满足条件的普通发票。  

三、奖项设置          

二次开奖共设4个等次的奖项,对应的奖金(税前)分别为:

特等奖1个,每个奖金200000元;

一等奖2个,每个奖金50000元;

二等奖5个,每个奖金30000元;

三等奖10个,每个奖金10000元。 

四、开奖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将在山西省太原市城南公证处监督下,从符合参与条件的普通发票中随机抽取中奖发票。二次开奖结果将于开奖之日起向社会公布。

五、开奖地点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唐槐办税服务厅(太原市小店区龙盛街15号)

六、兑奖事宜

中奖者本人需自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兑奖(如遇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期满的次日为兑奖截止日期),逾期未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视为自动放弃。弃奖奖金结转下期。         
     (一)兑奖时间          
      兑奖期限内工作日9:30--11:30,14:30--17:00         
     (二)兑奖地点          
      兑奖地点: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学府办税服务厅(太原市小店区数码港A座)

(三)兑奖所需资料

1.中奖者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提供参与二次开奖时登记的手机号码,供兑奖机构核对。

2.中奖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原件(发票联)和复印件;中奖发票为电子发票(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文件。

中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或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由兑奖机构留存备查。

3.以自然人消费者实名开具发票,由本人进行兑奖。发票注明购买方为“个人”的,以参与二次开奖所录入的个人信息为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二次兑奖:         

(1)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虚开的发票;

(2)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纸质发票;

(3)在发票查验平台无法验证通过的发票;

(4)不符合有奖销售范围或超过兑奖时限的发票;

(5)已作废的发票、红字发票及对应的蓝字发票、已声明被盗的发票、已作为单位消费入账的发票;

(6)未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的(电子发票应生成电子签章,税务Ukey开具的电子发票除外);加盖或生成的印章与开票单位不相符的;电子发票与打印件不一致的;

(7)票面严重破损、污染或有涂改痕迹,发票代码、号码等主要项目内容不能辨认的发票;

(8)发票注明的购买方消费者真实姓名与兑奖者登记的身份证件姓名不一致,或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

(9)持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兑奖的;

(10)手机号码验证不通过的;

(11)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或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认定不予兑奖的其他情形的。

利用或套取他人发票(含发票信息)参与“发票有奖”活动的, 取消其参与“发票有奖”活动资格;消费者通过伪造、变造等欺诈手段骗取奖金以及其他违法情形的,一经发现,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个人所得税

兑奖者领取二次开奖中奖奖金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单位代扣代缴。

七、其他          
        综改示范区有奖发票相关规定,均以《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活动有关事项的通告》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解释为准。

            微信图片_20240129181841.jpg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

                                                                                                                                                                                                                                       2024年1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