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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访谈

在线访谈

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关于开展近期税费热点政策的在线访谈

时间:2026年06月30日  9:00-10:00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原晓军、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一级行政执法员秦姗姗

简介:本次在线访谈,我们邀请到了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原晓军、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一级行政执法员秦姗姗,围绕近期的税费热点政策话题展开,与广大纳税人缴费人进行沟通交流,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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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内容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晋城税务在线访谈。今天,我们邀请了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原晓军、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一级行政执法员秦姗姗,与广大纳税人进行在线交流。[2026-06-30 09:00:13]

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原晓军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2026-06-30 09:03:23]

主持人

我们开始今天的访谈,有网友提问,我们是机械制造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机器设备的同时还提供安装服务,但是销售设备和提供安装服务的税率不一样,那我们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2026-06-30 09:04:11]

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一级行政执法员秦姗姗

您这种情况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情形。按照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按照销售货物的税率来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也就是说,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业务,核心是看业务之间是否有明显的主附关系,然后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来确定适用税率。你们公司在卖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既有销售机器设备13%的税率,又有安装服务9%的税率,销售机器设备是居于主体地位的,体现了交易的实质和目的,安装服务是必要的补充,以销售机器设备的发生为前提,那么按照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应该按照主要业务“销售货物”适用13%的税率。[2026-06-30 09:08:44]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公司给我发了一张超市购物卡,我去超市买东西,收银员说不能再开发票,这符合规定吗?[2026-06-30 09:20:04]

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原晓军

使用公司发放购物卡购买商品是不能开具发票的。您所说的此类公司发放的超市购物卡属于预付卡的一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3号)相关规定,售卡人在销售预付卡时取得的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持卡人在超市商户使用购物卡进行消费时,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2026-06-30 09:21:36]

主持人

网友提问,我们是一家生产制造公司,为了扩大生产,2025年12月购买了一套价值400万元的生产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这些新购入的设备成本可以在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扣除吗?[2026-06-30 09:26:24]

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一级行政执法员秦姗姗

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因此,一次性扣除的时点并非购进或投入使用的当月,而是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结合您公司实际情况,2025年12月购买并投入使用的设备,应在2026年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而不是在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这里需要提醒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2026-06-30 09:28:07]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我公司收到了一张进项发票但无法抵扣,经查询发现该发票已被红冲,可开票方红冲时并未告知我公司,如何防范开票方擅自红冲呢?[2026-06-30 09:39:02]

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原晓军

开票方擅自将发票红冲会导致受票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或正常列支成本。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发票入账标识进行入账确认操作,或通过发票勾选确认进行发票勾选操作,此时如果对方再发起红冲流程,就需经您确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才能开具。具体路径如下: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发票入账标识】模块进行发票入账操作,或通过【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发票勾选确认】模块进行发票勾选操作。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第八条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报废产品收购发票,光伏收购发票等,不管是不是已经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都可由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2026-06-30 09:41:41]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我们的一个供应商最近注销了,没办法补开发票,我们手里只有付款记录和采购协议,相应的支出还能税前扣除吗?[2026-06-30 09:51:04]

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一级行政执法员秦姗姗

企业按规定提供相应资料,证实业务及支出的真实性后,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所以,因对方注销等原因无法补开发票的,只要企业按规定提供的材料能证明业务及支出的真实性,就可以凭借这些资料税前扣除。[2026-06-30 09:52:35]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上一年度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相关资料应由总机构留存备查还是分支机构留存备查?[2026-06-30 09:55:31]

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原晓

上一年度,无论是总机构还是非法人分支机构发生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均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八条规定,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因此,跨省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上一年度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相关资料应当由总机构留存备查。[2026-06-30 09:57:13]

主持人

感谢原晓军同志和秦姗姗同志的耐心解答!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如果大家还有什么问题,可以通过0356-2312366进行咨询。感谢大家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咱们下期再见![2026-06-30 09:5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