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年08月26日 10:00-11:00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刘芳
简介:2024年8月26日10:00-11:00,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将举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在线访谈活动。届时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刘芳同志将进行在线交流。
各位纳税人、缴费人朋友,网友朋友们,大家上午好!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要求,确保《办法》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对照《办法》修改内容,对《办法》的配套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为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更好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今天我们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刘芳同志做客本期访谈,欢迎积极参与。[2024-08-26 10:00:30]
您好,欢迎您做客本期访谈。[2024-08-26 10:04:07]
各位纳税人、缴费人朋友,网友朋友们,大家上午好!主持人好!很高兴能通过在线访谈平台与大家进行交流。[2024-08-26 10:05:34]
首先,请您介绍一下修改的必要性。[2024-08-26 10:06:59]
好的。新修改的《办法》公布实施后,作为配套规章的《实施细则》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不符合《办法》和当前发票管理工作实际,迫切需要修改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一是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措施。《意见》明确要健全税费法律法规制度,推动修订《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实施细则》进行修改,是税务机关完善部门规章,推动《意见》有关任务落实落地的具体体现。二是保障《办法》实施的必要举措。新《办法》颁布实施后,《实施细则》中的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不符合《办法》要求,需要根据《办法》修改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或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并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以增强可操作性。三是为发票电子化改革提供制度支撑的迫切需要。新《办法》明确了电子发票的法律地位和基本管理规定,需要在《实施细则》中对电子发票数据安全管理、第三方服务监管、红冲规范等进一步细化明确,为电子发票推广应用提供制度保障。四是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通过修改《实施细则》进一步明晰征纳双方、用票人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权利义务,有利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2024-08-26 10:14:27]
电子发票越来越普及,请问在电子发票方面有什么新规定吗?[2024-08-26 10:15:05]
在《办法》确立电子发票法律地位的基础上,顺应电子发票管理需要,进一步明确电子发票的基本管理规定。一是明确电子发票的定义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强调“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同时明确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的职责。二是根据电子发票的管理需要,增加“额度确定”的发票领用方式;增加电子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的基本管理规定。三是细化《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单位和个人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自用或者为他人提供电子发票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的管理要求,增加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的基本管理规定。[2024-08-26 10:23:51]
在增加发票数据安全管理方面有什么规定吗?[2024-08-26 10:24:16]
在《办法》明确发票编码规则、数据标准的管理以及增加发票数据违法行为类型和罚则的基础上,落实《意见》第六条“完善税收大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一是根据《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明确税务机关“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的职责、纳税人“发票数据安全保护”的义务,以及提供发票领用、开具等服务的第三方“接受税务机关监管”的责任。二是细化《办法》第二十九条关于检查发票数据的相关规定,明确“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可以对发票数据进行提取、调出、查阅、复制”。[2024-08-26 10:30:50]
除此之外,还作了哪些修改?[2024-08-26 10:31:20]
还对发票印制、领用、开具规定进行优化完善。一是按照“企业印制发票”转为政府采购事项的要求,删除“发票准印证”“印制发票的资格”等规定,明确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和发票防伪用品管理要求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二是为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减轻纳税人发票使用负担,删除发票领购簿、发票工本费、发票保证人和保证金等相关规定。三是为防范冒用身份领用和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明确身份验证是指“单位和个人在领用、开具、代开发票时,其经办人应当实名办税”;细化《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得变更金额”包括不得变更涉及金额计算的单价和数量;完善纸质发票作废红冲的具体管理规定。[2024-08-26 10:35:50]
好的,谢谢您,下面我们来看看广大网友有什么问题。[2024-08-26 10:36:19]
请问,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如何进行代办申报事项、缴纳代办税费?[2024-08-26 10:37:44]
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按照规定在“反向开票”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税费报告表》和《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缴纳代办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2024-08-26 10:40:15]
请问通过“反向开票”方式开具的发票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2024-08-26 10:41:4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资源回收企业通过“反向开票”方式开具的发票,符合上述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可以作为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2024-08-26 10:46:15]
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如何处理?[2024-08-26 10:47:44]
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资源回收企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由资源回收企业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资源回收企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时,应当填写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红字发票需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2024-08-26 10:53:15]
请问,企业人数不达30人,是否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24-08-26 10:54:45]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2024-08-26 10:57:19]
好的,感谢您的回答。[2024-08-26 10:58:42]
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的访谈就进行到这里,感谢刘芳同志的解答和广大网友的关注,我们下期见。[2024-08-26 11: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