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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拆迁补偿款购置房屋是否缴纳契税?
办件编号 JZXX2021121200001
留言时间 2021-12-12
内容 拆迁补偿款购置房屋是否缴纳契税?
附件 无附件

处理情况

办件状态 已办结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