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 女职工卫生费需要缴纳个税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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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编号 | NSZX2020071700001 |
留言时间 | 2020-07-17 |
内容 | 企业发放女职工卫生费是否属于福利费?是否在免征个税的范围内? |
附件 | 无附件 |
办件状态 | 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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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因此,企业发放女职工卫生费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
答复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
答复时间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