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件标题 | 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自来水水费的增值税问题 |
|---|---|
| 办件编号 | NSZX2019112600002 |
| 留言时间 | 2019-11-26 |
| 内容 | 公司同时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商业物业管理相关业务,两类业务中都涉及自来水转售业务,其中房地产开发业务为向建筑分包商转售工程用自来水,物业业务为向管理租户转售自来水。公司分别设置了账套核算不同板块业务,自来水购进能够进行区分。此种情况下公司是否可以就物业板块自来水转售业务单独备案从而适用差额征收简易计税的相关政策。 |
| 附件 | 无附件 |
| 办件状态 | 已办结 |
|---|---|
| 答复内容 |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以后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因此,若符合上述规定,可以适用差额征收简易计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
| 答复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
| 答复时间 | 2019-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