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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煤矿生产企业研发活动可加计扣除的各项费用控制标准
办件编号 NSZX2019111100001
留言时间 2019-11-11
内容 1.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在总研发费中合理占比是多少?2.直接消耗材料费用在总研发费中合理占比是多少?人员人工费在总研发费中合理占比是多少?
附件 无附件

处理情况

办件状态 已办结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3.折旧费用。4.无形资产摊销。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六、 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因此,除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的规定,其余没有具体比例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19-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