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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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编号 | NSZX2019101500003 |
留言时间 | 2019-10-15 |
内容 | 我公司于2019年5月收到一张个人从税局给我公司代开的汽车租赁发票,税局已代扣了此人的个税,我公司还需再代扣此人的个税吗? |
附件 | 无附件 |
办件状态 | 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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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晋税函〔2019〕116号)规定,一、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以下简称“代开发票单位”)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不再附征个人所得税。二、代开发票单位在代开发票时,对于取得经营所得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开票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对于其他纳税人,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建议您核实发票开具时间。 感谢您系统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
答复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
答复时间 | 2019-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