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内容 |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纳税人办税指南》规定,您需要办理税务注销业务,应提供资料:《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1份。 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1份。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 未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1份。 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1份。 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的纳税人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1份。 使用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的纳税人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1份。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文件规定: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 2.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以下称无债权债务) 3.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需要提供:将全体投资人作出解散的决议(决定)、成立清算组、经其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文书合并简化为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包含全体投资人决定企业解散注销、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等内容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见附件)。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要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15年版)已相应修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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