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内容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山西省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三条对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工业生产企业或商品流通企业,凡按照规定设置帐薄进行核算,并能如实提供购销合同及合同性凭证的,应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堆,发给其“印花税自行汇缴许可证”,实行由纳税人按购销合同标的金额,自行汇总计算缴纳印花税的办法;凡不按规定设置帐薄或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且不能如实提供购销合同及合同性凭证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发给其“印花税核定汇缴通知书”,实行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纳税人购销金额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办法。 第四条 对实行核定征收购销合同印花税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按下列标准核定计税依据: 、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工业生产企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50—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可按销售收入60—90%的比侧核定计税依据。‘、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商品流通企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60—9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可按销售收入20%—5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对年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的小型商业企业,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可按照其采购金额40%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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