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件标题 | 清单指的是什么 |
|---|---|
| 办件编号 | NSZX2018112300002 |
| 留言时间 | 2018-11-23 |
| 内容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请问自制清单可以吗?还是必须是开票系统打印的清单?. |
| 附件 | 无附件 |
| 办件状态 | 已办结 |
|---|---|
| 答复内容 |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公告中对于该类清单没有规定必须系统打印。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
| 答复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
| 答复时间 | 2018-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