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 企业之间借款利息 |
---|---|
办件编号 | NSZX2018081700001 |
留言时间 | 2018-08-17 |
内容 | 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能不能开票,怎么开? |
附件 | 无附件 |
办件状态 | 已办结 |
---|---|
答复内容 |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如果您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3%税率开具发票,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6%税率开具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
答复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
答复时间 | 2018-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