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纳税服务>咨询留言

咨询留言

留言详情

详细情况

办件标题 差旅费补贴
办件编号 NSZX2018080800001
留言时间 2018-08-08
内容 我单位每个月给营销人员发放的固定差旅住宿补贴和餐费补助,无法取得发票,需要计入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税吗?
附件 无附件

处理情况

办件状态 已办结
答复内容 我单位每个月给营销人员发放的固定差旅住宿补贴和餐费补助,需要计入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税吗?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18-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