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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注销资产清算
办件编号 NSZX2018071000008
留言时间 2018-07-10
内容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公司在注销进行资产清算的时候,涉及到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转移,请问增值税税率是怎么计算呢?(固定资产是2017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包含车辆和办公用品,如电脑、打印机等,其中有一部分固定资产已认证并抵扣,一部分未认证抵税)请明细说明,谢谢!急急急!
附件 无附件

处理情况

办件状态 已办结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此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按照适用税率进行征收。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18-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