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件标题 | 购销合同印花税销售收入是否可以减除其中包含的运杂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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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件编号 | NSZX2018070900002 |
| 留言时间 | 2018-07-09 |
| 内容 | 根据《山西省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实行核定征收购销合同印花税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按下列标准核定计税依据: 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工业生产企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50—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可按销售收入60—90%的比侧核定计税依据。 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商品流通企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60—9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可按销售收入20%—5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对年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的小型商业企业,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可按照其采购金额40%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请问:此处所说”销售收入”可否将”一票结算”中的运杂费扣除掉? |
| 附件 | 无附件 |
| 办件状态 | 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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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内容 |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88]财税255号)第十七条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
| 答复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
| 答复时间 | 2018-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