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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企业外派员工薪酬涉税咨询
办件编号 NSZX2018070500001
留言时间 2018-07-05
内容 我们有一位员工是由总部外派,该员工的工资及社保由我方即派往单位支付给派出单位,派出单位支付给该员工工资和社保局社保费用。我单位是否可以列支计入费用和职工薪酬?如果可以列支,该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处理情况

办件状态 已办结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费用,一般可区分为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和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两种情况处理。对于根据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企业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对于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18-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