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关于修改
〈临汾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土地增值税全流程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有关细化措施》的通知》(晋税办发[2026]19号)中《土地增值税配套工作制度及管理规范》核定征收管理规范部分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对《临汾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修改,现发布本公告修订《临汾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二、《公告》主要内容
对与上位法规定不匹配的条款进行修订。《临汾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临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2号修改)第十七条“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按核定征收率进行核定征收:(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5%,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为6%。”修改为“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按核定征收率进行核定征收:(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下限为5%,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下限为5.5%,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下限为6%。在核定征收率下限的基础上,各地应根据住建、自然资源部门获取的建安造价、土地出让金等数据,或参照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对拟实行核定征收的项目进行税负率测算,按照测算税负率、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下限孰高原则,确定项目的核定征收率。”
三、公告施行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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