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关于修改
〈临汾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2-12-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发布本公告修订《临汾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废止了与上位法冲突的条款

“原办法”第六条“纳税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的30日内,应按开发项目或对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

“原办法”第七条“纳税人应于次月10内,将上月取得的预收房地产收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税款。纳税人应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结算并转让完毕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

“原办法”第八条“纳税人应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扣除项目季报表》,具体报送时间为每季终了15日内,本表随日常征管资料入档保存。”

“原办法”第二十条“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束的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企业土地增值税收入、扣除项目季报表》对纳税人的清算结果进行清算审核。”

对与上位法规定不匹配的条款进行修订

“原办法”第十一条“纳税人按照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和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征率”修改为“纳税人按照取得的预收款和规定的预征率计算预征税额。预征税额计算公式: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预收款×预征率”。

“原办法”第十六条“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主管税务机关限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手续。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以下资料:(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三)《企业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扣除项目季报表》;(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纳税人委托符合条件的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修改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以下资料:(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纳税人委托符合条件的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原办法”第十九条“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修改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未使用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房地产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按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三、公告施行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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