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年04月08日 17:30-18:00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 芦映宇;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科长 张露;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科负责人 郝开宁;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负责人 景宇翔;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科副科长 张嘉;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三级主办 李春梅;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四级主办 邢光
简介:2025年是税务部门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第12个年头,今年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将以“强基促发展、提效激活力”为主题,集成推出一系列利企便民服务举措,进一步提升税费服务效能,提高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引导和促进税法遵从,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大家好!我是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芦映宇,很荣幸能够做客《行风热线》栏目,与大家沟通交流。2025年是税务部门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第12个年头。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国两会部署安排,今年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将以“强基促发展、提效激活力”为主题,集成推出一系列利企便民服务举措,进一步提升税费服务效能,提高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引导和促进税法遵从,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智慧服务优体验方面,我们将拓展智慧办税缴费,推动税费服务升级;在政策落实助发展方面,将加强政策宣传辅导,服务重点领域发展;在权益保障促遵从方面,将深化税企沟通交流,高效响应税费诉求,促进依法合规经营;在聚力协作提效能方面,将协同办好民生实事,联合助力企业发展。听众朋友们,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拉开序幕的同时,以“税收·法治·公平”为主题的第34个全国税收宣传月也已经启动。我们将以此次税收宣传月为契机,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守法治正道,扎实开展税收普法宣传,推动法治公平成为税收宣传的主旋律。法治公平是最优的营商环境,是最好的税收支持。税收宣传月期间,我们太原税务将紧扣活动主题,重点开展“诚信纳税 法治同行”税收网络普法活动,开展“引导守法经营”系列宣传活动,开展合规经营、诚信纳税正面典型宣传,开展高效便捷办税缴费宣传,开展青少年税收普法活动等。听众朋友们,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和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推动下,今年,太原税务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紧扣“高效办成一件事”部署要求,持续践行“做纳税人缴费人倾情服务者”的理念,聚焦纳税人缴费人需求,不断优化办税缴费服务,以更实作风、更大力度、更优举措激发市场活力、支持民营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合规经营、健康发展。在此,也诚挚欢迎大家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谢谢大家![2025-04-08 17:30:00]
新成立的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如何填写?[2025-04-08 17:36:16]
从业人数为必报项目,新开业的纳税人填报开业所属季度的季初、季末从业人员的数量,其中开业季度“季初”填报开业时从业人员的数量。“季度平均值”填报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从业人员数量的季度平均值,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填报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所有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为必报项目,新开业的纳税人,填报开业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资产总额的金额,其中开业季度“季初”填报开业时资产总额的金额。“季度平均值”填报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资产总额金额的季度平均值,计算方法如下: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填报单位为人民币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2025-04-08 17:36:35]
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什么?[2025-04-08 17:39:50]
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设为每年200元、300元、500元、7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2025-04-08 17:40:0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渠道有哪些?[2025-04-08 17:40:43]
缴费人在人社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可通过微信、支付宝、云闪付、银行协作APP、山西省电子税务局、办税大厅等渠道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25-04-08 17:40:58]
税务局推出了一个叫“集诉赋能”的品牌,听说能让纳税人的诉求解决得更快更高效,请问这是怎么运行的呢?[2025-04-08 17:41:45]
“集诉赋能”是太原市税务局创新推出的税费诉求解决机制。“集诉赋能”,顾名思义,就是集中各渠道诉求,通过智慧分析和深度应用,来推动税费服务和征管效能的多方位提升。从去年以来,我们运用税费服务诉求大模型,深度挖掘纳税人缴费人的真实需求和办税缴费过程中的堵点难点,更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辅导、解难疏堵,纳税人的诉求响应得快,问题解答得准,办税缴费的成本也就下降了。同时,我们还为纳税人群体划定同类项,定位可能有同样问题但还没问的纳税人,通过制作、推送宣传海报、办税短视频、税宣动漫等群众喜闻乐见的产品,让他们“问题还没问出口,解答已经送到手”,降低纳税人的时间成本,提高税费问题的解决质效。[2025-04-08 17:42:09]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个人有哪些专项附加可以扣除?如何在个税APP上填写专项附加扣除?[2025-04-08 17:44:39]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个人可以有7项专项附加项目可以扣除: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如果是新注册用户,又或者是以往年度没有填写附加项目,我们可以通过APP上的提示一步步填写。如果以往年度填写过,在每年12月份可以使用“一键带入”功能。例如有纳税人反映在操作汇算清缴时发现,有一项“住房贷款利率”没有带入成功,怎么办呢?这时我们可以重新添加该项扣除然后再申报。APP提供新增、修改,删除专项附加的功能。[2025-04-08 17:45:00]
年应税销售额超500万元,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主体有哪些?[2025-04-08 17:47:00]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解读》第三条的解读中“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应税行为,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总结如下:一是从事原增值税业务的主体包括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二是从事营改增业务的主体包括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三是兼营原增值税业务与营改增业务的主体包括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2025-04-08 17:47:16]
我是一位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由于业务需要,近期我们开具的金额总额度已经用完,这该如何调整?[2025-04-08 17:50:45]
您好,为进一步提高办税效率,提升办税体验,减轻纳税人负担,自2023年4月开始,我市已全面推广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使用,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的确会遇到开具金额总额度需调整的情况。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共有3种方式,包括定期调整、临时调整和人工调整。1.定期调整: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2.临时调整: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纳税人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当月自动为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3.人工调整: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人工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票金额总额度。[2025-04-08 17:51:09]
今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了较大的变动,能不能讲下主要变动有哪些?[2025-04-08 17:55:29]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一是修改表单名称。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的名称与整个申报表的名称容易混淆,将该表单名称修改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二是调整行次设置。根据最新财务报表样式优化调整“利润总额计算”相关行次。同时,增加“稽查查补(退)所得税额”“特别纳税调整补(退)所得税额”行次,便利纳税人在稽查查处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后更正申报。三是优化优惠事项填报方式。取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将“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和“减免所得税额”相关优惠事项整合至主表。(二)《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参照主表优惠事项填报方式,对《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调整,将表单中涉及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的优惠项目整合到第28行至第29行填报。(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考虑到《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已经废止,纳税人无需分别计算前三季度、第四季度研发费用金额。因此,删除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的相关行次,并对“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的填报口径进行调整。(四)《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将原表中“专用设备投资情况填报信息”固定行次变更为可增加的明细行次,同时增加“投资类型”“投资额”“抵免比例”“可抵免税额”等填报项目,满足新政策填报需要。《公告》适用于2024年度和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今后如出台新政策,按照新政策相关规定填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进行追溯调整。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按照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2025-04-08 17:5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