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年11月04日 17:20-18:00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陈东宇,货物和劳务税科副科长冯浩,企业所得税科副科长温洁,个人所得税科科长常静,财产和行为税科科长袁琼,社保和非税科副科长左继刚,纳税服务科副科长王文斌,征收管理科副科长牛晓亮
简介:为广大纳税人缴费人进一步了解近期税收政策,特开展近期税收政策解读,为大家答疑解惑。
不动产“办证难”一直是牵动着千家万户的老大难问题,特别是很多历史遗留下来的“旧账”,已成为城市建设领域一块难啃的“骨头”,也成为民生治理的一项长期难以治愈的“顽疾”。太原市从2019年开始推进处理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今年6月以来,省、市又开展了清零行动,作为清零行动和处理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小组的主要成员单位之一,太原市税务局都采取了哪些措施?效果又怎样呢?首先,请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陈东宇向广大市民朋友介绍税务部门积极参与“清零行动”的有关情况。[2021-11-04 17:20:00]
2019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作为太原市处理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小组主要成员单位之一,在太原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省税务局的大力支持下,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针对确权清零行动中的难点、堵点、痛点、断点问题,依法治理,创新突破,全力以赴开展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涉税处理工作,有力地推进了全市颁证清零工作进程,切实做到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化矛盾。我们主要采取的“1+2+4”工作措施:“1”是转变一个理念,深刻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按照市政府提出的民生优先、防治结合,“三分开”“三同步”的原则,采取“将征缴建设单位税费与群众办证分开”的方式,打破了以往建设单位不给老百姓开发票不交税老百姓就无法办理契税手续的做法,还权还责于纳税主体和办证主体,真正做到了主体法定。“2”是着力两个破解,着力破解因建设主体方税款未缴,发票未开影响群众办证问题。着力破解不同类型建设主体适用政策,申报、征收、入库难的问题。“4”是4 个创新,即:一是创新体制机制,分类解决难点问题。“清零行动”涉及单位及个人多、时间跨度长、成因复杂、社会影响大、解决难度大,我们成立了市县两级工作领导组,工作专班,对各种“有房无证”情形全面排查梳理,建立台账,精准分类,归纳出7种特殊业务类型,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处置原则,拟定出每种类型的适用政策和处置程序。二是创新政策支撑,妥善解决堵点问题。针对纳税人纳税意识较为淡薄,但根据政策确有部分需纳税的情况,例如机关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问题,首先,宣传政策并做好上门辅导,消除行政事业单位自建房不纳税的错误认识,帮助他们准确计算并如实申报税款。其次,敞开提供发票,打破建设单位不交税限制供票的管理模式。第三,多方查找法律依据,吃透文件精神,积极请示上级,开展专题讨论,依法科学合理确定企业自建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打通了企事业单位自建房涉税堵点问题。三是创新征管方式,大力解决痛点问题。处遗工作中最令人头痛的是建设单位的税款征缴问题。清零行动开展以来,召开了13次专题会议,多次研究不同类型建设单位追缴税款的方式、征管流程、税务文书送达等问题,确保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对因建设单位灭失的,由承接单位或代办主体计算税款,税务机关保持向建设主体税款的追缴。对建设企业走逃、吊销执照等情况税务机关发出公告,责令限期申报,保持税款追缴权。对建设主体存续但不配合办理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仍不申报的,启动部门联合惩戒程序,由市处遗办统一开展惩戒工作。处遗行动以来,累计下达各类催报催缴文书165件。四是创新服务模式,积极解决断点问题。我局与清零办、处遗办、规资、房管、政务大厅等部门紧密配合、精准对接,协同推进、坚决防止出现工作断点、信息断层、人员断档。在太原市为民服务中心设立了“处遗办理专窗”,实行周六日不打烊,确保清零涉税业务即来即办。开通“处遗移动专窗”,直接进驻5个小区,为1100余户业主普及税法办理契税征免手续。利用“一窗受理”平台和三晋通App,实现处遗事项网上办理。推出“预约+批量”办理服务,针对一些大型厂矿、企业单位房屋套数多、涉及人数多、时间跨度长、有多次调购等复杂事项,与企业专人对接,批量交件,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大大提高了办税效率。截至目前,为业主办理产权证提供税收服务10余万次,共为8.6万套房屋办理了不动产权证,共计征收契税11.69亿元。按照要求,到2022年底,将为全市符合条件的72万套房屋(包含三县一市)办理契税征免手续,兑现党和政府的承诺,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也真诚地希望涉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配合,缴纳税费开具发票,也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清零行动中来。[2021-11-04 17:22:03]
谢谢!听说现在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更加方便,能否介绍一下?请货物和劳务税科副科长答复。[2021-11-04 17:30:1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自2021年4月1日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更好地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开展好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精简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按“减征、免征”“即征即退”两类优惠分别处理: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2021-11-04 17:31:20]
冯科长,有听众留言,2021年1月,某集团公司总部向下属分公司无偿出借资金1000万元,请问这一借贷行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2021-11-04 17:34:13]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规定的税收优惠执行期限已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因此,该集团公司总部向下属分公司无偿拆借资金,可按上述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2021-11-04 17:35: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于2021年9月1日实施,很多人担心契税税率有变化,对于个人买房,契税现行税率是怎样规定的,有没有税收优惠政策?这个问题我们请财产和行为税科的袁琼科长答复。[2021-11-04 17:39:16]
按照新的契税法,我省契税适用税率为由原来的4%变为3%。具体住房优惠政策是: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2021-11-04 17:40:44]
现在我市大力发展制造业,请征管科副科长牛晓亮介绍关于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等实施阶段性税收缓缴措施的相关情况。[2021-11-04 17:44:00]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今年四季度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和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含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实行阶段性税收缓缴,自今年11月1日起实施,至明年1月申报期结束,全国预计可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2000亿元左右,是助企纾困的一项新措施。具体来讲,一是划分标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的企业,对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4亿元以下(不含)的企业,为制造业中型企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的企业,为制造业小微企业。二是缓税规定:对制造业中型企业,依据实现的税款按50%缓税,如果有特殊困难企业也可依法特别申请全部缓税。对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全部税费。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上述缓税措施延期缴纳时间最长为3个月,期限届满后,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三是销售额确定: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税费所属期,按月缴纳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如果是按季缴纳就是2021年第四季度,也就是明年1月申报期可以办理。四是办理方法: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按照操作指引、提示提醒信息等,自行确认是否享受缓缴政策,我们推荐大家通过网上办理,节省时间、方便快捷。当然也可以到我市办税服务厅线下办理。如果大家想了解更多的相关内容,可以查询《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2021-11-04 17:45:33]
有网友提问,我们是一家制造汽车配件的企业,在产品升级方面做一些研发活动,经主管税务机关政策辅导,提醒今年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并且在三季度申报的时候就可以享受。请问,我们在预缴享受时,研发费用按照会计口径加计扣除呢?还是按照税收口径扣除?[2021-11-04 17:49:0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因此,企业在三季度申报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应当按照税收口径归集。[2021-11-04 17:50:08]
请问今年小微企业在所得税方面有什么更大力度的优惠政策呢?[2021-11-04 17:54:0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降低到2.5%,优惠力度更大。[2021-11-04 17:54:37]
感谢太原税务的各位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的热情解答,各位听众及网民朋友们如果还有其他涉税问题,既可以通过留言方式给我们,由我们再推送给税务部门,另外也可以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直接咨询,我们将共同竭诚为您答疑解惑,共同优化我市的税收营商环境,为太原高质量发展积极贡献力量。[2021-11-04 17:5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