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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申报表解读的在线访谈

时间:2025年03月03日  9:00-10:00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科长 张韬

简介:2025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今天我们邀请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科长张韬为大家做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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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内容

主持人

2025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今天我们邀请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科长张韬为大家做详细解读。大家欢迎![2025-03-03 09:00:00]

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科长 张韬

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在线与大家交流分享![2025-03-03 09:05:00]

主持人

张科长,您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公告》的内容。[2025-03-03 09:06:43]

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科长 张韬

好的。《公告》主要讲了两部分内容。 一、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信息数据归集服务。纳税人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完成出口货物信息数据的用途确认。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信息数据用途确认时,需要填报对应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 二、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调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2025-03-03 09:08:00]

主持人

请张科长详细说一下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包括哪些?[2025-03-03 09:15:00]

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科长 张韬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以下简称出口应征税货物),是指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出口环节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包括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以及按其他规定适用出口征税政策的货物。[2025-03-03 09:17:45]

主持人

那出口应征税货物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如何计算和申报?[2025-03-03 09:21:43]

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科长 张韬

出口应征税货物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件)等文件规定的计税方法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申报缴纳。[2025-03-03 09:24:00]

主持人

纳税人为什么要进行出口应征税货物信息数据用途确认,如何确认?[2025-03-03 09:28:44]

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科长 张韬

为便于出口应征税货物纳税人准确、规范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避免遗漏和错误填报,税务机关事先对可能适用征税情形的信息数据进行了归集。纳税人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对相关出口货物信息数据对应的政策适用、发票开具、出口业务类型等事项,进行用途确认。 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纳税人在进行用途确认时,还应根据39号文件有关规定,填报出口货物所对应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当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和纳税人各纳税期填报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之间存在差额时,纳税人应将清算当期产生的调整金额,与当期出口信息数据对应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合并计算后填写。[2025-03-03 09:30:54]

主持人

张科长,那增值税申报表的调整有哪些?[2025-03-03 09:34:55]

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科长 张韬

(一)补充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的填写说明。在填报口径不变的基础上,将“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调整为“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优化了销售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预缴税款的填报说明。 (二)调整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3a至13c行“预征率 %”栏次的填报口径。相关行次填表说明中,一是将“第13a至13c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预征率 %’:反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调整为“第13a至13c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预征率 %’:反映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二是将“第13a至13c行第14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调整为“第13a行第14列,纳税人按规定据实填写;第13b至13c行第14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 (三)删除了建筑服务“异地”“跨县(市)”的表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因此删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中建筑服务“异地”“跨县(市)”相关表述,调整后的“(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包括纳税人跨县(市、区)(不含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两类情形。[2025-03-03 09:36:00]

主持人

好的,通过张科长的详细解读,我们对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了更加深刻地了解,下面进入网友提问环节,请广大网友踊跃提问![2025-03-03 09:42:54]

网友 沐光之晨

一般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如何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2025-03-03 09:45:00]

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科长 张韬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增值税: 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申报表填写要点 纳税人在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时,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 1 栏“建筑服务” 行次填写相关信息:第 1 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第 2 列“扣除金额”: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第 3 列“预征率”: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第 4 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2025-03-03 09:47:54]

网友 天道

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分支机构能否申请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5-03-03 09:53:54]

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科长 张韬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第五条规定,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 (一)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总公司能否享受政策。 (二)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分别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2025-03-03 09:54:00]

网友 蓝天下的云朵

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2025-03-03 09:56:54]

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科长 张韬

《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25-03-03 09:57:00]

主持人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在线访谈节目就到此结束了,通过以上解读,相信大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了进一步了解,希望通过我们的解读,对大家接下来的申报有所帮助。感谢张科长的倾情解读,我们下期再见![2025-03-03 09:59:00]

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科长 张韬

再见![2025-03-03 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