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年05月15日 10:00-11:00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减税办主任 马静 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减税办 刘钊华
简介:今天,邀请了税务干部就《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中的相关政策进行解答。
欢迎大家来到今天的在线访谈。今天,我们邀请了临汾市税务局的税务干部就《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中的相关政策进行解答。大家欢迎![2024-05-15 10:00:00]
大家好![2024-05-15 10:01:24]
《公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是什么?[2024-05-15 10:02:56]
《公告》共有6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明确了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享受政策的办理方式;第二部分明确了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政策的办理方式;第三部分明确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享受政策的办理方式;第四部分明确了部分征管操作口径;第五部分明确了优化政策管理方式;第六部分明确了《公告》执行时间和政策衔接事项。[2024-05-15 10:04:33]
企业同时招用多个不同身份就业人员如何适用政策?[2024-05-15 10:07:44]
企业同时招用多个不同身份的就业人员(包括: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等),可按照政策规定分别适用对应的政策。[2024-05-15 10:09:25]
企业招用同一就业人员如同时具有多重身份,是否可以重复享受政策?[2024-05-15 10:12:11]
企业招用的同一就业人员如同时具有多重身份,应当选定一个身份享受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例如,企业招用的员工A,既是脱贫人口,也是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企业应当为该员工选定一个身份享受政策,不得既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政策,又享受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税收政策。[2024-05-15 10:14:17]
企业以前年度招用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符合政策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的,是否还可以享受?[2024-05-15 10:18:23]
对于企业因以前年度招用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符合政策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的,可依法申请退税;如申请时该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已从企业离职,不再追溯执行。[2024-05-15 10:21:46]
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如何享受?[2024-05-15 10:24:46]
此前公告要求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然后再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优惠。为便利纳税人,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公告》取消了这一环节,此类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直接享受优惠。[2024-05-15 10:26:55]
对于从事个体经营的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纳税申报时优化了哪些填写项目?[2024-05-15 10:29:42]
为帮助纳税人准确适用政策,对于从事个体经营的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公告》增加了填写创业信息表的环节。相关人员申报纳税时在电子税务局填写相关基本信息即可,其中重点群体填写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人员类型;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填写姓名、公民身份号码、退役证件类型、退役时间。 此外,对于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公告》优化了需要填写的信息项目,主要是招用人员的入职时间、离职时间。[2024-05-15 10:32:10]
下面进入网友提问环节,请各位网友踊跃提问![2024-05-15 10:37:46]
税费款扣减限额的计算方式是如何规定的?[2024-05-15 10:39:28]
《公告》明确,相关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以申报时本年度已实际经营月数换算扣减限额;企业招用其就业的,以本年度招用相关人员申报时已实际工作月数换算扣减限额。后续随着实际经营时间或招用人员实际工作时间增加,扣减限额相应增加。另外,《公告》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纳税人因适用该政策而扣减增值税,不影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税基的计算。[2024-05-15 10:41:23]
此前公告中规定的部分证明材料在新《公告》中的政策管理方式上做了哪些优化?[2024-05-15 10:45:57]
随着信息化不断发展,此前公告规定的部分证明材料已取消或实现电子化。《公告》规定,《就业创业证》已与社会保障卡等其他证件整合或实现电子化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证件或电子信息代替《就业创业证》办理业务、留存相关电子证照备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企业提交的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含电子信息);具备条件的,也可通过信息交换的方式将审核情况及时反馈至税务部门。此外,《公告》还授权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优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审核、协查等的具体方式和流程,以充分契合各地征管实际,发挥部分地区信息化优势。[2024-05-15 10:47:34]
《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公告》发布前已办理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是否需要追溯调整?[2024-05-15 10:54:33]
如已扣减税费款不超过按照《公告》规定计算的扣减限额,继续按照《公告》规定享受政策即可。如已扣减税费款超过按照《公告》规定计算的扣减限额,暂不能继续申报享受政策;待后续经营时间或招用人员实际工作时间增加,扣减限额大于0后,可继续申报享受政策。[2024-05-15 10:56:36]
由于时间有限,今天的在线访谈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感谢两位嘉宾的耐心解答,咱们下期再见![2024-05-15 10:59:02]
再见![2024-05-15 1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