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 取得铁路电子客票用途确认以及填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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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编号 | NSZX2024110100001 |
留言时间 | 2024-11-01 |
内容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铁路电子客票如何进行用途确认?如何填写申报表抵扣进项税额? |
附件 | 无附件 |
办件状态 | 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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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 山西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规定:“十、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行用途确认,按规定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 十一、本公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山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
答复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
答复时间 | 2024-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