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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情况

办件标题 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是否按照饲料产品征收增值税?
办件编号 NSZX2026030900001
留言时间 2026-03-09
内容 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是否按照饲料产品征收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处理情况

办件状态 已办结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规定:“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所列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附件1《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 …… 十六、饲料 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 宠物饲料,属于饲料的征税范围。 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饲料的征税范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山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