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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办件

办件详情

详细情况

办件标题 个体户个税减半
办件编号 NSZX2024101500001
留言时间 2024-10-15
内容 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附件 无附件

处理情况

办件状态 已办结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山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4-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