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关于优化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2026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更好地发挥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调节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和《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2014年第3号,2015年第6号公告部分修订,2018年第6号公告修改)有关要求,现将吕梁市不同房地产类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优化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确定核定征收率的方式
对于实行核定征收的项目,不再适用固定征收率,由主管税务机关对该项目按规定进行税负率测算,按测算税负率、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下限孰高原则确定项目的核定征收率。
二、关于核定征收率下限
(一)转让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且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住宅,核定征收率下限为5%。
(二)转让前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住宅,核定征收率下限为6%。
(三)转让其他非住宅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下限为7%。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施行后尚未出具清算结论通知书的核定征收项目,适用本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8年第7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关于优化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docx
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
202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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