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40100MB15070493/2026-00116
政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以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1号
2026-10-28
2026-10-28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以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2025年第1号)有关规定,现将太原市土地增值税预征以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
在房地产预售环节,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跟踪,对辖区内预计土地增值税税负明显高于现行预征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实行单项预征率。
税务机关结合销售价格水平、土地成本、预计的开发成本费用、免税优惠情形等事项综合测算该项目土地增值税税负率水平,征求纳税人意见后,根据测算税负率合理确定单项预征率。单项预征率须经县级税务机关集体审议确定,送达纳税人并报市级税务机关备案。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
土地增值税清算应坚持查账征收为主,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确需采取核定征收率方式进行核定征收的项目,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税负测算,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按照分类型测算的税负率、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下限孰高原则确定核定征收率。
核定征收率下限为:
(一)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且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居住用住宅:5%。
(二)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住宅:6%。
(三)其他类型房地产:7%。
本公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公告施行前尚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核定征收适用本公告。《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
202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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