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
调整〈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
〈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有关事项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为了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提高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质效,进一步便利纳税人使用税收票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及相关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统称出口专用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进行了调整。现结合全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公告,调整全省出口专用税收票证有关事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结合全省出口专用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实际,决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正式启用非印刷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同步停用印刷制式的出口专用税收票证。
(二)纳税人根据业务需要可自行通过电子税务局下载、打印非印刷出口专用税收票证,或者到办税服务厅申请打印。两种渠道获取的税收票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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