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朔州市税务局关于
优化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防范土地增值税清算执法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和《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部分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修改)有关规定,现将朔州市不同房地产类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优化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确定核定征收率的方式
对于实行核定征收的项目,不再适用固定征收率,由主管税务机关对该项目按规定进行税负率测算,按测算税负率、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下限孰高原则确定项目的核定征收率。
二、关于核定征收率下限
(一)转让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且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住宅,核定征收率下限为5%。
(二)转让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住宅,核定征收率下限为6%。
(三)转让其他非住宅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下限为7%。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施行后尚未出具清算结论通知书的核定征收项目,适用本公告。《朔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朔地税公告2012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朔州市税务局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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