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关于优化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2026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现将大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优化调整如下:
一、对于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进行税负率测算,按测算税负率、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下限孰高原则确定项目的核定征收率。
二、核定征收率下限按照不同类型房地产分别确定:
(一)转让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且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住宅,核定征收率下限为5%;
(二)转让前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住宅,核定征收率下限为5.5%;
(三)转让其他非住宅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下限为6%。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施行后尚未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的核定征收项目,按照本公告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25年第1号)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关于优化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doc
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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