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年11月21日 9:00-10:00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科长 段志刚;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副科长 王凯
简介:《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税务部门进一步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强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的重大举措,也是企业税务合规的重要参考。该《办法》按照“税费皆重、税费一体、税费协同”的理念,将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对信用评价、扣分标准和修复路径作出了详细规定,实现了税费信用同评和制度集成升级,不断提高了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快速行动、积极落实,推进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相关政策惠及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我局精心筹办本次在线访谈,将围绕《办法》具体落实,详细介绍信用管理主要内容,接受纳税人在线咨询。



各位网友,各位嘉宾,大家好!这里是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在线访谈节目,首先感谢大家对阳泉税务的支持。今天在线访谈的主要内容是阳泉市税务局“落实《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相关工作情况等有关内容的解读。今天我们请到的嘉宾是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科长段志刚和副科长王凯。[2025-11-21 09:01:12]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2025-11-21 09:03:48]
请先为大家介绍一下《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2025-11-21 09:05:43]
《办法》共六章36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信用管理定义、适用范围、管理职权、管理原则、信息化建设、信用联动等内容,是《办法》的基础。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明确了信息采集定义、信息范围、采集主体、采集渠道等内容,旨在统一纳税缴费信用信息的构成和数据采集来源。第三章《评价》规定了税务机关遵循无记载不评价、何时记载何时评价的原则开展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明确了评价方式、纳税缴费信用级别的设定,规范了不能评为A级、直接判为D级和不影响评价等情形。第四章《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明确了税务机关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确定和发布评价结果,规范了申请参评、复评(核)、修复以及动态调整等事项。第五章《评价结果的应用》明确了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经营主体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的相关措施。第六章《附则》明确了评价年度口径、《办法》的施行时间等内容。[2025-11-21 09:08:43]
新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受到了纳税人缴费人的广泛关注,您能给我们介绍一下新旧办法相比有哪些重大变化吗?[2025-11-21 09:16:20]
新办法在原有的评价范围基础上,把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纳入了信用评价范围,并在保持评价制度框架和评价结果基本稳定的同时,聚焦经营主体反映的热点诉求,在评价范围、评价规则、修复力度、结果应用等方面实现了一系列优化升级,提高了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支持经营主体更好享受守信红利。同时,新办法将个体工商户以及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等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纳入自愿参评范围,进而可以享受基于良好信用所带来的便捷纳税缴费服务,适用“银税互动”等跨部门联合激励措施,将“从无形的信用资产转化为有形的经营红利”扩大到所有的经营主体,为生产经营赋能增效。[2025-11-21 09:18:52]
看来,这次新的办法变化很大,对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是一个利好消息,我们来看看网友都提出了哪些问题。[2025-11-21 09:26:31]
想问一下,哪些企业需要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的范围?[2025-11-21 09:29:20]
网友您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中“强化经营主体信用管理”的要求,《办法》适用范围涵盖除自然人以外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缴费人。其中,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经营主体)自动纳入《办法》管理,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等;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包括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等。为保持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连续性,保障社会相关主体运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可靠性,纳税人缴费人参与评价后,在存续期内自动纳入《办法》管理。[2025-11-21 09:33:05]
我公司是2025年10月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需要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对新办企业如何进行信用评价?[2025-11-21 09:39:51]
网友您好!按照《办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自动纳入《办法》管理,你们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纳入信用管理。对于新设立经营主体的评价方式,《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经营主体”不参与本期年度评价。此类经营主体在首次办理税费事宜时,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十六条规定采取直接判级的评价方式确定评价结果,并可在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满12个月后,按照《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申请复评。[2025-11-21 09:42:38]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级别如何划分?哪些情形不得评为A级?[2025-11-21 09:47:16]
网友您好!按照《办法》规定,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设 A、B、M、C、D五级。A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M级为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但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C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不能评为 A级:(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实际生产经营期自经营主体首次办理税费申报之日起算。(二)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为 D级的。(三)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的;非正常原因是指排除经营主体正常经营(包括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存在未抵减完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之外的其他原因,增值税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2025-11-21 09:49:59]
我们是一家建筑企业,纳税信用结果对我们招投标影响很大,请问办税缴费中出现哪些情形对企业信用不会有影响?[2025-11-21 09:51:41]
网友您好!按照《办法》规定,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经营主体未能及时履行纳税缴费义务的。(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费款的;这里的“笔误”是指经营主体书写失误及系统输入错误。(三)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这里的“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由税务机关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形,或按照税务系统“首违不罚”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四)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情形。[2025-11-21 09:53:28]
《办法》第十六条中,所提到的“生产经营收入”如何确定?[2025-11-21 09:56:04]
网友您好!《办法》第十六条“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根据经营主体在评价年度内有无向税务机关申报反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申报记录综合确定,包括:增值税销售额(含预缴申报的销售额)、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营业收入、月(季)度预缴申报的营业收入、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分支机构分配所得)、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等;以投资作为主营业务的经营主体还包括取得的投资收益或利润。[2025-11-21 09:57:42]
好了,由于时间关系,此次在线访谈暂时告一段落,感谢网友的积极提问和嘉宾的详细解答,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我们下期再见![2025-11-21 09:59:17]
各位网友,再次感谢大家的提问,再会。[2025-11-21 10: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