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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纳税人取得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办件编号 NSZX2025080800001
留言时间 2025-08-08
内容 纳税人取得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处理情况

办件状态 已办结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   3.国债、地方政府债。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国债等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一、自2025年8月8日起,对在该日期之后(含当日)新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对在该日期之前已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包含在2025年8月8日之后续发行的部分)的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直至债券到期。   二、上述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并由金融机构持有的有价证券。”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山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5-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