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 纳税人签订的是框架合同,合同中未列明金额,但是每个月的结算单列明了不含税价格,并单独列明增值税税款,印花税申报可以按照不含税金额缴纳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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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编号 | NSZX2025092800001 |
留言时间 | 2025-09-28 |
内容 | 纳税人签订的是框架合同,合同中未列明金额,但是每个月的结算单列明了不含税价格,并单独列明增值税税款,印花税申报可以按照不含税金额缴纳吗? |
附件 | 无附件 |
办件状态 | 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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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 山西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一、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 (二)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山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
答复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
答复时间 | 2025-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