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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清税证明怎么开具?
办件编号 NSZX2019080800005
留言时间 2019-08-08
内容 办理清税证明要做哪些准备?
附件 无附件

处理情况

办件状态 已办结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纳税服务规范》规定,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注销时,需先进行清税申报,向税务机关填报《清税申报表》 ,税务机关在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注销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办理应提供资料有:(1)《清税申报表》3份。(2)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3)非居民企业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4)经办人身份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规定,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19-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