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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建安类发票备注栏事宜
办件编号 NSZX2018082400002
留言时间 2018-08-24
内容 您好,关于建安类发票备注栏事宜,国税2016年23号公告(2016年4月19日发布)提到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名称及项目地址,并未说明无备注相关信息的后果。在国税公告2016年70号中(2016年11月10日发布),明确了若发票备注栏没有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名称及项目明细,不得计入土增税扣除项目金额。请问,在这两个公告之间发生的开票行为,既2016年4月19日至2016年11月10日之间开具的建筑服务类发票,若备注栏未按照要求书写,是否可以计入土增税扣除项目?
附件 无附件

处理情况

办件状态 已办结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因此,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都应当符合文件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规定, 五、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如果您没有按照要求填写备注栏,建议重新开具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18-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