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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公司私入个人或其他公司车辆再转租出去的涉税问题
办件编号 NSZX2018081600001
留言时间 2018-08-16
内容 请问,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现在我公司经营业务:将个人或其他公司车辆租入本公司,再租给另一公司使用,需开票,其中涉及什么税。注:不在经营范围内,是否可以这么经营呢?谢谢
附件 无附件

处理情况

办件状态 已办结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因此,您提供的上述业务属于租赁服务,发生上述应税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征收率为3%、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为7%、县城镇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为1%)、教育费附加为3%,地方教育附加为2%,印花税按照租赁金额0.1%贴花。如果您的业务范围中没有该项业务,建议您到工商主管部门扩大经营的范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18-08-16